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7-04 浏览:1294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运粮村村部门前,“2022年度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分户登记清册”被公开公示。运粮村这次粮食补贴发放规范,得到了村民和种粮大户的认可,与此前大不相同。
今年年初,姜堰区纪委监委第四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在大伦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运粮村的一条粮食补贴数据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去年,种粮大户朱某领取了2700元良种补贴,但稻谷补贴和一次性种粮补贴名单中却没有他。”
“会不会是虚报冒领?”带着疑问,工作人员决定到运粮村实地核查情况。
“朱某是我们村的种粮大户,流转的土地面积是274.06亩。”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运粮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宋某找出了朱某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
“按照申领标准,朱某符合稻谷补贴、一次性种粮补贴和良种补贴的申领条件,为什么只领取了其中一项补贴?”
“朱某的情况有些特殊,他符合申领条件,但他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在工作人员的追问下,宋某犹豫片刻后向工作人员说出了实情。
“朱某一直拖欠村里的土地管理费和设施维护费,我们商量后决定,既然他不按合同执行,我们就不给他申请补贴。”宋某表示。
原来,朱某从2019年开始在运粮村承包土地种植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按照合同约定,朱某需每年向运粮村缴纳每亩100元的土地管理费和设施维护费。但在2021年初,朱某以管理费用过高为由拒绝缴纳相关费用。为了倒逼朱某履行合同缴纳管理费用,该村负责农业工作的村委委员曹某向宋某提议暂时不帮朱某申请相关补贴,宋某默许了曹某的做法。后经多次沟通协调,朱某同意缴纳相关费用,因而,在年底良种补贴申报工作时,曹某又主动加上了朱某的信息。
由于稻谷补贴和一次性种粮补贴无法事后补申请,宋某、曹某简单的工作方法致使朱某未能享受到应当享受的补贴资金合计35342.78元。最终,宋某、曹某因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在姜堰区纪委监委指导下,运粮村立即整改,规范管理补贴发放和公示。(通讯员 钱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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