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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后又借的公车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2-07-24   浏览:1304

“我不该明知故犯,更不该在职务调整后,还心存侥幸,把这辆车据为己用……”回想起将公车还后又“借”的闹剧,江苏省涟水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胡某某懊悔不已。

先前,涟水县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称,胡某某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公车,在公车整治后不仅没有归还,还“摇身一变”成了他的日常代步车。为查清事实,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到车辆接收单位江苏金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地了解情况。

该公司负责人介绍,早在2011年下半年,时任县商务局副局长的胡某某以“借用”名义要求该公司为商务局提供一辆公车,供相关领导使用。“考虑到业务上需要他们关照,我们就新买了一辆车给他们,2013年11月公车整改,要求他们把车还回来,但还车当天他就电话联系又让我们把车转到另外一家公司名下……”该负责人回忆。

通过调阅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发现在车辆过户合同上该车目前属淮安天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同时,工作人员又通过查阅车辆违章处理、保险缴纳等数据信息,确定该车多年来一直都由胡某某使用,随即对其进行了谈话。

“当时退还该车后,我想再‘借’出来用,因为有之前的经验,第二次‘借’车时我更加小心谨慎了……”面对大量的事实,胡某某承认了自己欲盖弥彰的“借车”闹剧。据其交代,他首先联系江苏金品建设和淮安天龙建材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利用自己曾是二人老师、又是其企业管理服务单位领导的身份进行游说,授意两家公司先将车辆进行过户,自己再从车辆现属企业“借用”。

“当时我们拟了一份二手车交易合同,但到目前为止,我们也没汇过钱,他们也没催要过。大家心知肚明,这份合同就是为掩人耳目的,但碍于情面,我们也不好说什么……”回忆起事情原委,相关负责人面露难色。

经查,自2013年11月以来,该车辆便一直由胡某某实际使用,至2016年11月调任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后,胡某某仍然驾驶该车上下班,“还”回去的公车俨然成了胡某某的私人专属用车。最终,胡某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以案为鉴,我们对全县公车违规使用问题进行起底清理‘再整改’,同时督促县公车办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防‘车轮上的腐败’。”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已整改问题86个,立案6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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