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1753
2020年4月、2021年8月,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经贸办工作人员许某某违反工作要求,在私人建房审批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2022年1月,许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020年4月,许某某负责东极镇私人建房审批等工作。在处理两村民申请私人建房审批过程中,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
此外,许某某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勘查,导致审批时间被大幅度延长。
2021年9月,许某某在另一村民申请私人建房时,未及时递交申报资料和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并擅作主张私自同意申请人建房,致使出现一户多宅现象。
如此乱用权“审批”,已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2年1月,因违反工作要求,许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违纪公职人员反省:
我平时对法律法规、政策业务学习不够深入,不重视批地建房审批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将深刻反省,引以为戒,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表明自己的整改决心。
执纪者说:
“在其位”须谋其政,敢担当。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时不能空喊口号,要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许某某的做法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党的形象和群众的信任,党员干部必须引以为鉴。
(舟山市普陀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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