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1498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缙云县壶镇镇双溪村党支部委员蒋国明在协助村民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过程中,以办理过程需要开支为由,向部分建房户违规收取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建房审批手续费,所收钱款共计4.8万元。2023年3月,蒋国明因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18年至2021年,壶镇镇双溪村71户获得建房指标。大部分建房户因外出做生意或务工,且多数对建房审批流程不熟悉,便委托时任村党支部委员蒋国明统一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2018年,蒋国明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过程中,以需要开支为由,向11户建房户每户收取2000元的建房手续费,共计2.2万元,并将1.2万元分给和他一起为村民办理建房审批的蒋某。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蒋国明又陆续向9户建房户每户收取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建房手续费,共计3.8万元。
2022年1月,壶镇镇纪委监察办在信访核查中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对蒋国明进行立案审查。2023年3月,蒋国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党员反省:
作为村干部,本应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我却知纪违纪,认为自己付出了精力收点“跑腿费”没关系。我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深感后悔,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强化纪法意识,严守纪律红线。
执纪者说:
本案中,村干部向村民收取“跑腿费”现象暴露了少数党员干部公仆意识不强,在为民办事过程中习惯于“有偿”服务的问题,加重群众负担的同时也失去了民心。党员干部应谨记为民之责、摒弃贪婪之心,踏踏实实为群众干好事、办实事,才能以真诚服务赢得群众的信任、支持和拥护。
(缙云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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