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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党章权威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0

  1847年初,马克思恩格斯加入正义者同盟,着手将其改造为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并共同起草同盟的章程和纲领。

  马克思恩格斯对制定无产阶级政党章程非常重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开篇以“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国际主义口号代替正义者同盟“人人皆兄弟”的旧口号。章程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同盟的目的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整个章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了同盟的无产阶级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的章程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党“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是党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法律”,各地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他们在同盟章程中作出规定,“每个区部委员会可以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区部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但这些措施不得违反总章程”,同时进一步强调,“同盟各级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同盟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

  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全盟的立法机关,负责党章的审查和修订工作。1847年12月,第二届共产主义者同盟代表大会审查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同盟章程,同时要求,章程一旦经由代表大会通过,就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

  1864年,第一国际成立,马克思起草《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并把这一章程称为党内“最高的判决”。为保证无产阶级政党中央委员会意志真正得到落实,马克思恩格斯要求,对于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组织条例及其决议,各个支部和全体会员应该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恩格斯在给国际工人协会会员的信中指出,每个支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章程和附则,但这些附则“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为了维护党章权威,马克思恩格斯与巴枯宁等无政府主义者进行了坚决斗争。1866年巴枯宁加入国际工人协会后,又单独建立一个宗派组织“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抛出一套与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直接抵触的理论和纲领。1868年12月,马克思在受委托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决议中指出,“既在国际工人协会之内,又在该协会之外进行活动的第二个国际性组织的存在,必将使协会陷于瓦解”,决定根据国际工人协会章程,总委员会“不接纳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作为一个分部加入国际工人协会”。1869年3月,马克思又受委托以总委员会名义,通告国际社会主义民主同盟中央局,指出其纲领第二条违背了国际工人协会章程第一条的内容。恩格斯谈及此事时指出:巴枯宁主义者们活动的结果是造成我们队伍的分裂,“无论是总委员会或者是代表大会都不允许任何破坏我们章程的行为”。

  在坚决维护党章的长期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注重发挥思想觉悟和纪律约束的作用。在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期,他们通过同盟活动和《新莱茵报》对盟员进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盟员执行同盟章程的自觉性。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他们发现执行党的章程还必须加强党的纪律约束。恩格斯指出:“没有任何党的纪律,没有任何力量在一点的集中,没有任何斗争的武器!那么未来社会的原型会变成什么呢?简而言之,我们采用这种新的组织会得到什么呢?会得到一个早期基督教徒那样的畏缩胆怯的而又阿谀奉承的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了盟员的言行要符合章程的规定,“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党的章程就是党的旗帜。马克思指出,制定一个原则性纲领,“这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一些可供人们用以判定党的运动水平的界碑”。恩格斯也指出:“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界碑”“旗帜”,恰恰体现的是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理论和路线,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和坚定执行党章决定的革命实践,为我们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出了示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百余年来,我们党坚持用发展眼光和历史思维审视时代变化,及时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到党章中,及时调整不同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了党章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求全党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指出“全党学习贯彻党章的水平,决定着党员队伍党性修养的水平,决定着各级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水平,决定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水平”。新征程上,我们要坚决落实好学习贯彻党章这个“第一位的要求”,深学细照笃行,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章要求,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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