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0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中队长马某某、协管员施某某未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从犬类管理服务项目外包公司处领取捕犬补贴共计4.22万元,违反政治纪律。2023年8月,马某某、施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20年9月,县委巡察发现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违规发放捕犬补贴共计8.33万元(100元/只),要求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整改。2021年9月,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缙云县某拆迁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度犬类管理服务项目》合同,将犬类管理服务项目外包。
缙云县某拆迁有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沟通协商捕犬事宜,对接后捕犬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该公司只是负责犬只寄养和无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捕捉流浪犬工作仍由直属中队负责。直属中队机动组负责人施某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某某约定,抓捕流浪犬按照100元/只的标准将补贴支付给直属中队。2022年1月、4月、7月、2023年1月,麻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4次向施某某支付流浪犬抓捕补贴9500元、7000元、11100元、14600元,共计42200元。
直属中队中队长马某某交代施某某,按照50元/只的标准预留相应的钱款存在直属中队,用于团建活动等,剩余50元/只的钱款分配给抓捕流浪犬的队员。预留的50元/只费用共21100元一直留存于施某某个人账户。
2023年5月,根据县委巡察组提供的问题线索,缙云县纪委监委对施某某有关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同年8月,因违反政治纪律,马某某、施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违纪党员反省
马某某:我身为直属中队的主要负责人,不但没有履行好应有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反而默许和授意下属截留部分捕犬补贴,带头违纪,太不应该了!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坚决守好纪法底线。
施某某:我身为直属中队机动组负责人,纪法意识淡薄、底线思维不强,明知领取捕犬补贴是违规行为,却心存侥幸,甚至销毁发放记录,铸成大错。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很后悔,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
执纪者说
马某某、施某某2人变相落实巡察整改要求、违规发放捕犬补贴的行为,看似是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实则是明知故犯、谋取私利,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克服侥幸心理,做到依法履职、谨慎用权。
(缙云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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