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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 意识形态问题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廉洁教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4-11-19   浏览:10

【易犯问题】

发表不当言论等。

【典型案例】

1.重庆师范大学副教授唐某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被撤销教师资格。经调查,唐某在2019年2月25日上午《鲁迅研究》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违反政治纪律,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在师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3月20日,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11月)第三条之规定,报请重庆市教委撤销唐某教师资格,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款和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唐某降低岗位等级行政处分,将其岗位等级从专业技术五级岗降至专业技术七级岗。

相关纪法条款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九江学院教师朱某某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问题。2021年4月,朱某某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朱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相关纪法条款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北京师范大学史某某无良无德还反党被解雇。2017年4月以来,通过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当言论,与主流价值观不一致,与大学教师身份不符。史某某逾越意识形态管理红线,违反政治纪律,给学校声誉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于2017年7月15日被校方解雇。

相关纪法条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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