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0
2011年至2017年,缙云县新碧街道黄碧村川二自然村原会计兼出纳徐建华公私不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支出。2022年11月,徐建华因挪用集体资金,违反村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5年4月7日,徐建华为了帮其女儿徐某某完成购买基金的理财任务,先将11万元集体资金及其私人存款共25万余元存入其本人邮政银行账户,再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徐某某用于完成购买理财基金任务。
2015年6月3日,徐建华女儿徐某某将20万元转账归还至村集体交电费使用的银行账户。
另查,2014年上半年,徐建华挪用村集体资金帮助其妹妹、朋友分别缴纳失地保险统筹2万元、1万元。此外,徐建华在日常保管村集体资金过程中,常以村集体资金用于日常支出。
2022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缙云县新碧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对徐建华有关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同年11月,因挪用集体资金,违反村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徐建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党员反省
在受到党纪处分前,我认为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在村集体没有钱的时候,我垫过钱办过集体的事,到我用的时候,我想着拿村集体的钱周转一下,等集体需要钱的时候再还回去就是了,只要我不贪不占,就没什么问题。没想到已经触碰了法律法规,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公款姓“公”不姓“私”,我愿意接受组织对我的处分。
执纪者说
村集体资金始终是集体的,一分一厘都应该用在村集体事务上。决不能行管理之便,为己所用。这样,既丢失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法观念,在职责范围内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决不能以权谋私利。
(缙云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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